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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远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12-19 17:35: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赵欣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黎某远,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栋×单元×××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鹦鹉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明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用459557.5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26日15时30分左右,黎某江驾驶原告所有的号牌为鄂A2EB××的奔驰ML350越野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遇暴雨,雨水将街道淹没,车辆驶过积水处突然熄火。黎某江当即拨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电话95518,问接线员是否可以关闭电源,接线员在电话中指示他立刻关闭电源,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救援。之后,保险公司来电,说由于事故车辆太多,保险公司正在联系救援车到场。约16时,郑州利星汽车有限公司服务顾问陈某某及车间技师孙某到场,二人把事故车辆推到路边。其后,孙某揭开车辆引擎盖查看了空气滤清器的进水情况,陈某某把黎某江送到宾馆。当晚,郑州利星汽车有限公司派拖车把事故车辆拖回。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被告以发动机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