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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号×楼。
被告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易农街1-4楼1-5号,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融侨锦江”定购协议书》,并向被告交付了30000元定金。2012年6月29日,原告按照《“融侨锦江”定购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前往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在发现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银行贷款、交房时间及办理产权证等问题约定不明,原告遂要求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银行贷款未能批准、提前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办理期限和法律后果等予以明确,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被告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加不了、减不了、改不了”。双方就该问题进行反复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被告又拒绝退还原告定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