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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诉吴勇某、吴银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二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1-08-13 12:23: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欣 张付坚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公寓楼A座××××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电话857153××。
  答辩人因吴勇某、吴银某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1)阳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驳回吴勇某、吴银某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