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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武汉长途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8-09 20:18: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李子  

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南岸一村梯档子壹×号,电话138860065××。
  被告武汉长途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安董事长,电话8324894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收货款1955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是一家经营武汉至红安等地货物托运的物流公司,并从事代收货款的业务,原告是被告的客户。从2007年至2010年,被告先后有11笔代收货款共计19556元未支付原告。之后,虽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一直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