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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08-07 12:01: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法庭的审理工作,就法庭的审理情况特发表“原、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的代理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十)项中规定:“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于被告身份为城镇居民,购买的对象是原告自身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