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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崴崴诉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反诉左崴崴名誉权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07-28 19:25: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左崴崴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被上诉人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兰医院)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在参加本案庭审之后,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中兰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左崴崴的名誉权,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中兰医院对左崴崴冠以“华中变性第一人”的称谓并将其界定为男性对外宣传的行为是未经其许可的,且左崴崴并未改变性别,该宣传明显属于虚构事实,同时原审法院也认为“在我国相对传统的民俗和社情下,其隐私外泄后,为世人所不理解”,说明上述行为使左崴崴及其家人不得不面对旁人异样的眼光,并承受来自社会的巨大舆论压力,这已经对左崴崴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并对他们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中兰医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左崴崴名誉权的行为,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中兰医院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中兰医院泄露左崴崴隐私的行为在先,左崴崴正是由于中兰医院泄露其隐私并虚构事实进行宣传的行为才被迫通过媒体澄清事实,而且其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其个人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并不意味着中兰医院也享有该权利,因此,左崴崴的行为并不妨碍中兰医院侵权行为的成立。
  三、左崴崴并未对中兰医院实施侵权行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错误
  左崴崴在与上诉人签订代言合同后忠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双方产生纠纷并签订《解除代言合同》后,于该合同签订的当天便删除了个人空间以及QQ上与上诉人纠纷有关的文章。中兰医院主张左崴崴在大型门户网站及较大的网络空间等传媒上发布恶意中伤中兰医院的不实言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应当认定中兰医院主张的该事实不存在,左崴崴并未实施任何侵犯中兰医院名誉权的行为。
  另外,由于左崴崴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故中兰医院提起的反诉应当基于同一或牵连的法律关系,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本诉的目的,而中兰医院在反诉中提出要求左崴崴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达到上述目的,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方璨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