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简国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的《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1-07-25 19:23: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简国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对上诉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被害人黄某桥具有严重过错,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是正当防卫。
  被害人黄某桥和上诉人的妻子有婚外情行为,后来上诉人的妻子不愿意继续保持这样的关系,想回到上诉人和孩子的身边,黄某桥得知后,对其进行多次威胁,扬言要将上诉人杀死。并几次带人到上诉人家中来闹事,有一次带了20来人,有时还带刀过来。逼得上诉人将店也关闭了,将家也搬走了。可是黄某桥还是不放过上诉人一家,上诉人的妻子为了不让黄某桥伤害上诉人和孩子被迫跟他走了。在案发当天上诉人是为了找妻子才遇到的黄某桥,后来在发生口角及争斗的时候,黄某桥拿出了一把刀,上诉人将其夺下,为了自保才刺伤了黄某桥,看到他受伤后,立即停手请求旁边的人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所以上诉人主观上根本就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
  (二)被害人在送往医院抢救四天后死亡,不排除存在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可能性,也就是无法证明简国某的行为是造成死亡的唯一原因。
  被害人当时送的医院如果是个好一点的医院,也许他根本就不会死亡。如果是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死亡而因此要上诉人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那对上诉人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三)上诉人的家属已经尽力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
  (一)上诉人从来没有想到要杀死被害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是不当的。
  (二)即使属于是正当防卫过当,那也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罪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对上诉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