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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公寓楼A座××××室。
答辩人因吴勇某诉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152371元不是借款,而是理论上利益。
二、上述理论上利益未到约定兑现期限。
三、上述理论上利益应由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和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按照比例兑现吴勇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答辩人请求贵院驳回吴勇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