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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07-04 14:25: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方璨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18号沙湖金港苑3栋2-402室,法定代表人刘长梅董事长,电话88667632。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22915.2元和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二、判令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一研究所将拖欠被告款项中的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原告;
  三、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