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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6-29 15:23: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滇源小区第××幢附大××号,电话0-151252032××。
  被告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友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芳董事长,电话84869999、18602726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被告云南大理的经销商。因为经销事宜,原、被告在2011年4月25日签订了《关于云南大理经销商张某某先生库存处理补货协议》。该协议约定:“……一、2011年05月07日前发货360ml*64苏打水壹千件(到岸价)以弥补上年度库存处理费用。二、若2011年05月07日前未发货,则2011年05月09日前改发大别山红茶绿茶壹千壹百件,以弥补上年度库存处理费用。三、若2011年05月09日前以上二条都未达成,公司需将现金贰万贰仟元打入张某某先生账户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但截止今日,被告无故违约,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