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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18号沙湖金港苑3栋2-402室,法定代表人刘长梅董事长,电话88667632。
请求事项:
一、撤回追加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为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的申请;
二、申请追加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一研究所为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申请人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申请人负责供应水面舰船研发大楼中央空调玻纤风管材料。后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向贵院起诉,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追加该大楼的建设单位为本案第三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经查明,该大楼的建设单位实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一研究所,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