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朋来文书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追航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苑4-2-2-201,法定代表人刘长君经理,电话84793178。
被告武汉致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M号,法定代表人周致嘉经理,电话8422264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向原告发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的义务;
二、判令被告以54660元为标的,按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被告发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日止计付违约金(到起诉之日为39902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JX156PB型号钢琴16台、主控台1部、适配器16台、线材辅料1套,琴凳16个,合同总价款54660元。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剩余款项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全支付。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被告需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发货并安装调试通过原告验收。逾期被告需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发货验收并安装调试完毕。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但被告一直不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经营的电钢琴培训班至今不能开课、招生工作陷入停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