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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和彭某签定的《产权证明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1-06-12 13:00: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冷秀丽  

产权证明协议书

  甲方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31960××××3026),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某某某镇东街某组。
  乙方彭某(曾用名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31984××××3031),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某某某镇东街某组。
  甲、乙双方系母子关系。甲方之夫、乙方之父彭某某因肝癌于2006年×月×日去世。为保证乙方孝顺甲方等,甲、乙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明确、证明如下:
  2009年×月××日,乙方向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常青花园××号小区××栋×单元×××室所需首付款及按揭款全部由甲方支出,其产权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备存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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