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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6-10 19:32: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铁村××-×-××号,电话153274462××。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6路银湖御园×幢×单元×层×号房,电话159720314××。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从2008年12月3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截止起诉时利息为46691元-20000元=26691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2008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一年内还款,每月利息2000元。直到2010年6月22日被告才还2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被告拒不归还余款,经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