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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某某村某组×号,电话159071504××。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泰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邹永汉院长,电话8567284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用50000元、误工费83403元、护理费5431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828元、交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17516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认为双足趾畸形,但是并无疼痛,因影响美观,2007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双足趾活动障碍,行走时疼痛剧烈,还经常感到麻木。于是原告到被告处协商此事,被告答应继续治疗,并制定了手术方案。经过长时间的诊疗后,原告发现治好已经无望,双方就开始商谈赔偿事宜。2010年8月30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进行了认定。随后,原告又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对方表示承认是医院的原因造成的,但需要法院的判决对赔偿数额进行认定,医院才好进行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