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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5-19 19:08: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村袁家垄湾××号。
  被告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前进路××栋×××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71308元(1.医疗费500元;2.鉴定费700元;3.伤残赔偿金14367元/年×20年×0.1=28734元;4.后期治疗费10000元;5.误工费23709元/年÷365天/年×270天=17538元;6.护理费16518元/年÷365天/年×120天=5431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27天=405元;8.营养费3000元;9.交通费1000元;10.精神损害赔偿4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23日20时10分,被告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某、车牌号为鄂N188××的二轮摩托车,在武汉市江夏区花山大道幸福村袁家垄湾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队认定被告车辆负全部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后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27天,产生了上述费用和损失,现和被告协商不成,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