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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崴崴诉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反诉左崴崴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1-04-30 18:18: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崴崴,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友谊村×××号,电话1897106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84-282号20层,法定代表人徐双英院长,电话130727910××。
  上诉人因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2010)硚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肖像权、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00000元;
  四、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见原审判决第12页倒数第5-1行。
  二、原审法院逻辑推理错误
  见原审判决第13页第1-5行。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推理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