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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崴崴,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友谊村×××号,电话1897106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84-282号20层,法定代表人徐双英院长,电话130727910××。
上诉人因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2010)硚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肖像权、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00000元;
四、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见原审判决第12页倒数第5-1行。
二、原审法院逻辑推理错误
见原审判决第13页第1-5行。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推理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