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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崴崴诉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4-07 20:13: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方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左崴崴,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友谊村×××号,电话189710691××。
  被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84-282号20层,法定代表人徐双英院长,电话13072791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二、判令被告在《幸福》杂志、《前卫》杂志、《特别关注》杂志及《楚天金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原告在被告处做了丰胸和隆鼻等整形手术。术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同意并协助其拍摄了一组照片让医院作为内部宣传使用,但在拍摄时原告曾明确表示不得透露其身份、性别和隐私,且不得做任何商业盈利广告宣传。然而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为宣传自己整形技术高超,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附带其照片的宣传广告刊登在各类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并印刷大量宣传刊物在武汉闹市区和周边城市散发,其中多次涉及“原告为变性人”的不实言论,并擅自泄漏“其性别为男”的隐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