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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诉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03-10 19:02:1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313571.2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订购单》上有明确的货物买卖数量和单价,《交货清单》上被告也盖章确认受到货物,另外还有《武汉唯冠有限公司欠款明细》、《应收账款科目往来账款明细账》和一组增值税发票进行印证。
  二、在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应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2000年11月21日法释[20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计算标准是日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该计算标准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有关文件。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