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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1-03-09 16:53: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柳毅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音乐城业主,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俊路××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立骏(雍和)大厦2号楼8层810-815室,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董事长。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见原审判决第4页第2-4行。
  (二)见原审判决第7页第18行至第8页第1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二、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