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夏某某诉梅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1-02-18 15:15: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道向家咀村夏家湾××号,电话134298329××。
  答辩人因梅某某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0)陂轩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特针对其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梅某某提到“一、一审认定事实有重大遗漏”的内容,不管是否属实,并不影响本案判决;梅某某若有异议,应该另行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
  本案是一个委托合同纠纷,理由为:梅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胡某某作为近亲属代表委托梅某某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处理梅某死亡赔偿事宜。该委托行为和结果事后得到了答辩人和答辩人的两个哥哥的追认。本案的委托人实际为胡某某、答辩人和答辩人的两个哥哥。后胡某某和答辩人的两个哥哥都将其权利转让于答辩人,因此答辩人拥有了作为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现梅某某作为受托人领取该110000元的款项后无故霸占105000元,故其应予立即返还。故一审法院支持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梅某某提到“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及性质”,一审法院并无错误。
  三、梅某某提到“三、本案不属委托纠纷”错误。
  理由已在上文阐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答辩人请求贵院驳回梅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