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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雷某、周某某和雷某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行为的《律师见证书》

发布时间:2011-02-15 15:21: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柳毅  

律师见证书

  委托见证人雷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河口东路×号,身份证号码:4222281952××××7815。
  委托见证人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河口东路×号,身份证号码:4222281953××××7827。
  委托见证人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201041978××××1623。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述委托见证人委托,指派我们对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的行为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氏花园综合楼×层×××号房产的《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房屋赠与合同》等文件,兹证:
  一、雷某、周某某赠与女儿雷某某房屋一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氏花园综合楼×层×××号,用途为商铺,建筑面积共8.8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4.7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4.14平方米),并当场在《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字,雷某某表示接受也当场在《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字。
  二、雷某、周某某特别声明上述房屋只赠与女儿雷某某一个人,不管女儿的婚姻状况如何,该房屋是受赠人雷某某的个人财产。如果今后其婚姻状况发生改变,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对此表示接受。
  三、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本见证书一式四份,各当事人各持一份,本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各文本法律效力相同。本见证书已向各当事人宣读、审阅无误。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孙志军、柳毅
                                     201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