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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某诉何必某、张某某、何静某返还原物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1-01-24 18:28: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柳毅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号×××室,电话15927576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必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静某,女,193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上诉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三被上诉人立即腾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给上诉人;
  三、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34800元;
  四、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其他合理开支。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见原审判决第2页15-16行。
  (二)见原审判决第3页第1-7行。
  (三)见原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3行至第4页第3行。
  上诉人持有请求三被上诉人腾退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竟然认定“……该诉争房屋权属尚处于待定状态……”,明显偏袒三被上诉人,亦或法盲?
  二、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正确判决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三十四、三十七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