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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诉武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1-02 19:04: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梅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路×号,电话139862193××。
  被告武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李丰董事长,电话8587777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货款39077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20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二七家电专业商场买了一批空调并于第二天前去被告仓库提货,但当原告出示提货单据要求提货时却被相应的工作人员莫名其妙的予以拒绝,随后原告找到被告询问拒绝提货一事,被告荒谬的告知空调不再卖与原告并要求原告把在其他卖场买下的空调一并退回。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提货或退款并同时向武汉市工商局12315热线投诉,但被告在向原告退回部分购货款后仍剩23台空调购货款未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