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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石某某、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2-20 15:49: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朱某某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被告石某某、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次事故责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队明确认定:朱某某无责任,石某某全部责任。
  二、本案的被告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交警查明:本案中驾驶车辆的是被告石某某、登记车主为其配偶黄某;涉案车辆是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但保险单是是盖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因此以上四个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明细
  1.鉴定费801元(其中鉴定时检查费用101元,鉴定费用700元);
  2.伤残赔偿金:14367元/年×20年×0.12=34481元(经法医鉴定伤残赔偿指数0.12);
  3.后期治疗费:3000元(依鉴定);
  4.误工费:23709元/年÷365天/年×260天=16889元(2009年11月21日受伤鉴定时间是2010年8月9日共260天,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护理费:70元/天×70天=49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0天=3000元;
  7.营养费:3000元;
  8.交通费493元;
  9.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这次交通事故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重大的伤害,除了身体遭受伤害导致残疾(经过法医鉴定两个部位构成十级伤残),给行动造成了不便之外,还使其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痕,经常在睡梦中惊醒,现在基本上不敢出门,看到车就非常害怕。并且原告的丈夫也在这次事故中受伤,其身心也因此受到严重伤害。这对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已经造成了重大影响,多少钱也难以弥补,请合议庭对此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