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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王某、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2-19 12:38: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汪某某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被告王某、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次事故责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西湖大队明确认定:原告汪某某无责任,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的被告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交警查明:本案中驾驶车辆的是被告王某;登记车主为被告夏某某;涉案车辆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投保。因此以上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诉讼请求明细
  各项费用共计27605元,其中包括:1.鉴定费700元;2.后期治疗费5000元;3.误工费11400元;4.护理费16518元/年÷365天/年×20天=90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6天=800元;6.营养费3000元;7.交通费800元;8.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这次交通事故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重大的伤害,除了身体遭受伤害导致骨折,给行动造成了不便之外,还使其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痕,经常在睡梦中惊醒,现在基本上不敢出门,看到车就非常害怕,工作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这对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已经造成了重大影响,多少钱也难以弥补,请合议庭对次予以考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