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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某诉何必某、张某某、何静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2-13 12:40: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柳毅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爱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二与刘保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本案无关
  本案是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物权纠纷,被告二与刘保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均不同,因此被告二与刘保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本案无关。
  二、原告是否知情不影响其向三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一主张原告早已知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一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被告一的主张不成立。
  另,即使原告知情亦不影响其向三被告主张权利。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一)三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原告的房屋,应当腾退房屋
  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三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原告的房屋,应当腾退房屋。
  (二)三被告没有合法依据使用原告的房屋,应当向原告支付34800元
  至原告起诉时,三被告没有合法依据使用原告的房屋长达9年8个月,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三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该房屋位于闹市区,毗邻主干道,参考同地段类似条件房屋每月500元的租金标准,原告仅主张每月300元的租金标准,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三被告没有合法依据使用原告的房屋,应当向原告支付34800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参考。
                                     代理人:柳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