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彭某某的《遗嘱》

发布时间:2010-11-29 17:30: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遗嘱

  立遗嘱人彭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号,电话153273435××。
  我立此遗嘱,对我的所有财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我的所有财产遗留给女儿夏某某作为其个人财产。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我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宫某某法定继承后取得或拆迁后取得的房屋。现在本人由于病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我的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夏某某,并且该遗嘱作为女儿夏某某对上述房屋和我的其他财产主张和行使权利的凭证。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