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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1-26 21:45: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们在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后,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原告是农村户口,于2009年12月1日在汉阳受伤住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原告要想按城市居民收入获得赔偿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截至2009年12月1日之前其已经在武汉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而实际上原告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事项。
  二、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及相关实际情况计算。
  三、原告的伤残一部分是由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原告第一次治疗出院时,医生曾告知其在六个月后做白内障手术,并告知如果在这期间感到眼睛不适应当随时进行治疗,而原告却一直拖着不去治疗,并且在眼睛发炎之后也不去正规医院就诊,只是在乡村诊所随便买点眼药水,从而导致伤情更加严重。由《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也可以看出,该鉴定中心只是说“左眼损伤后果与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等于没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没有排除原告的伤情是由他自己贻误治疗造成的。
  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对他自己的伤残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乔玉龙、冷秀丽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