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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11-24 15:24: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柳毅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赵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证据,我们现发表“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在中国大陆地区武汉有维权权利的证据,故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一、语境上
  “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与《授权证明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在内容上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具体的授权范围,二者在语境上浑然一体。
  二、形式上
  “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授权方写在《授权证明书》的左上角,“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作为授权范围写在《授权证明书》的右上角,二者前后相随,明确表明了授权方授权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北京市,二者在形式上浑然一体。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举证期间都已届满。
  为此,我们有上述意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柳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