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鲍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0-10-25 10:25: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山区热电厂某某部职工,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倒口湖街××栋××门×楼×号,电话158713510××。
  答辩人因鲍某诉与其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与鲍某离婚
  答辩人与鲍某于2006年6月6日结婚,婚后鲍某从不打理家务,都是答辩人及其家人打理。女儿出生后,鲍某以不会照顾小孩为由不照顾女儿,时至今日女儿大部分时间都由答辩人及其家人照料。答辩人出国工作期间曾发生两次性命攸关的危险,鲍某对此却漠不关心,只是一味催促答辩人出国挣钱。另,鲍某还有酗酒的恶习,经常深夜归家。可见,鲍某是一个对丈夫、对孩子、对家庭没有丝毫责任感、不称职的妻子和母亲。
  二、答辩人直接抚养女儿张某某,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女儿出生后,答辩人及其家人对其精心照料、疼爱有加。反观鲍某,女儿出生后从来没有和鲍某睡过一个晚上,鲍某及其家人以不会照顾孩子为由不照顾孩子,小孩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都是答辩人及其家人照顾。可见,鲍某没有做到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对女儿没有责任感,因此由答辩人直接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张某某的健康成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三、答辩人同意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