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10-18 9:54: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常青街发展社区常展里巷×××号,电话130061734××。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花桥街派出所调取、收集付某某办理暂住证的登记信息的证据。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对付某某所提交的暂住证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和代理律师向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花桥街派出所查询,查询结果表明付某某于2010年5月才开始办理暂住证,但当申请人代理律师要求该派出所出具证明时,该派出所答复只向法院出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为查明该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