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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某、刘某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0-09-25 16:10: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柳毅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贤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某某村×组。
  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某某村×组。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十楼,负责人宋显勇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源祥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陈胜某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200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二人的婚生子陈胜某,生前系厦门迈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6月19日,厦门迈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团体保单号码:GP30001000717783),为包括陈胜某在内的169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受益人为法定。2010年1月20日,陈胜某下班后骑行摩托车载同事周某出厂,行至同安区五显镇后烧路段,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闽D16786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陈胜某、周某当场死亡。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勘察了现场并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厦公同交公交认字[2010]第00045号),对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过错、责任进行了认定。2010年1月底,厦门迈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报案,并提出向原告给付陈胜某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请求,被告拒绝给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