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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红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大溪镇某某村×组。
被告李义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某某某某某某×号。
被告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码头特八号,法定代表人梅海涛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开支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9957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9日,被告李义某驾驶登记车主为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鄂AB2958的卡车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3R(民营工业园)(洪山村)处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大队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公司的保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后原告在武汉市协和医院共住院55天,产生了上述费用和损失,现和被告协商不成,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