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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礼国诉阮宗喜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09-17 21:27: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冷秀丽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廖礼国,男,1967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大树湾村某组×号,电话151071576××。
  申请事项:
  对《借支》和《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名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南大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第68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不服,认为该鉴定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一、鉴定人员明显不负责任,且不具备一个专业的鉴定人员应有的业务素质
  从“检验过程”中可以看出,鉴定人在比较检材(一)和样本的一般特征时只笼统地说“检材和样本签名字迹在书写水平、文字布局等方面存在相同。”并没有指出到底有多少相同,是1%还是99%?在细节特征比较上,其表述也是大而化之,只是说“检材(一)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在起收笔、笔画搭配特征、连笔特征、字的写法特征及运笔特征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相同……”这里所说的“许多相同”究竟是指多少相同?鉴定人并没有指出来。即使诚如其所说“廖”字的连笔特征及运笔特征,“礼”字的运笔特征及搭配特征,“国”字的运笔特征等存在相同,这也只是很有限的相同之处,且鉴定人也没能指出每个字的特征是什么,其到底是怎么相同的。对于检材(二),鉴定人用了几乎一模一样的语言来说明它与样本相同,这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
  在“分析说明”中,鉴定人也没有指出检材和样本上的笔迹究竟有多少相同点、重复率有多高、哪些特征稳定、这些特征是否为一个人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又有哪些不同点,这些不同点是否可以忽略或排除,原因是什么等,只是非常笼统地说“相同点数量多、重复率高、特征稳定”就认定“构成两者之间的本质上的相同,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
  以上事实都充分说明该鉴定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鉴定义务,不具备一个专业的鉴定人员应有的业务素质,其审查材料不全面、不细致,论证不充分、不合理,逻辑也不严密,很难服众。
  二、《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含“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之规定,检验过程应包含“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而该鉴定书中根本未曾提到上述内容。
  三、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错误
  首先,鉴定人没有发现样本中有价值的笔迹特征
  根据笔迹检验的一般原理,一个人的笔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总体特殊性,人书写时可能会因为条件变化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甚至同一时期的字迹有所差别,但是有些特征是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才是有价值的特征,才是辨别真伪的依据。
  从《文字检验对比表(一)》中可以看出,样本中的“廖”字最后一笔全部都是顺势而下,没有回勾,这一特征是书写人在写字时的恒定规律,而检材中的“廖”字最后一笔是往里勾的,明显与样本不同;样本中的“礼”字第二笔起笔时都是水平的,这也是书写人的恒定规律,而检材中的“礼”字第二笔起笔时是从上往下的,也是明显不同;再看“国”字,样本中的“国”字中的“玉”和最后一横全都是一笔连成,这一规律也是恒定的,而检材中的“国”字中的“玉”和最后一横却用了三笔才完成,这也是明显不同。由此可以看出,样本和检材中的“廖”、“礼”、“国”三个字存在本质差别,但鉴定人却对此视而不见。
  从《文字检验对比表(二)》中也可以看出相同的问题,在此就不赘述。
  其次,鉴定人在事实鉴定行为时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
  众所周知,很容易辨别的两个事物不需要鉴定,需要鉴定的事物之间肯定是有高度的相似性,单凭肉眼无法识别。那么鉴定两个事物是否为同一事物时,就应该去寻找二者的不同之处,看看他们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是否构成本质上的不同、是不是区别它们的关键等,在排除合理怀疑之后再作出认定,而不是去寻找他们的共同之处。该案中鉴定人员恰恰是在两个高度相似的事物之间寻找相似点,这正如让你去鉴别一对双胞胎是否为同一人时,你光看整体性的特征,光看两人有很多共同点:身高都是一米六、四肢都是一样长短、走路的姿势都差不多、穿的衣服也一样、五官也长的极为相似等,而不看细节、不看一个人具有而另一个人没有的特征、不看一个人嘴角长了一刻芝麻大小的痣而另一个没有,就认定这是同一人一样。这种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其漏洞是不言自明的。
  所以鉴定人仅以样本和检材在一般特征上和细节特征上存在许多相似来认定样本和检材为同一人所书写是严重错误的。其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望贵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准许!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