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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0-09-16 14:38: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田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给予充分考虑并望采纳。
  一、在本案中被告是在喝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造成的损失不大,且是在醉酒无意识的状态下所为,故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年轻且没有犯罪记录,无前科
  被告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深得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公安机关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进行过处罚
  公安机关对被告已经拘留过一次,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被告不应再次进行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四、被告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年轻且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实现其回报社会和家人的愿望。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