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朋来文书 |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300号×楼×号,电话135172226××。
被申请人余楚清,男,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周某某诉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中担任独任仲裁员的职务。
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并另行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
申请理由:
一、被申请人不负责任
2010年5月14日,申请人因与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贵委指定余楚清担任该案独任仲裁员于2010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审理。开庭时(庭审正式开始前),申请人因仲裁请求有遗漏当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看都没看就予以驳回。庭审结束后,申请人代理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被申请人也不予理睬。
二、被申请人明显偏袒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准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理由是要在开庭之前提出,当申请人代理律师不认可其说法,主张可以在开庭时提出时,被申请人居然说“在别人那可以,我这里不可以”;但却在开庭后又给予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一个星期时间让其补充证据。这显然是不平等待遇。
申请人因不能变更仲裁请求,只有将原仲裁申请撤回,重新提出仲裁申请。2010年7月6日,贵委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仍指定余楚清担任独任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下午15时10分开庭。开庭时,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未委托代理人,只有上次开庭时的代理律师王某到庭,但没有任何委托手续,这种情况下,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应视为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未到庭,而被申请人却只字不提,当申请人代理律师提出本案应当按缺席审理时,被申请人还很不耐烦地说:“别跟我扯这些,说这些没意义!对方代理律师已经坐在这了。”继续让王某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当申请人再次提出异议时,被申请人恼羞成怒,把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晾在一边达一个多小时,让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手续。
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足以使其偏袒之心暴露无遗!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代理律师有成见且不具备一个合格的仲裁员应有的素质
申请人代理律师在6月21日的庭审之后,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并要求重新立案,被申请人居然出言不逊,并用带有污蔑和挑拨的语气说:“真没见过你们这种律师,我怀疑你们是不是多开一次庭就多收一次出场费,有些律师为了钱什么都干得出来,你这是耽误当事人时间,我还没跟当事人打电话确认……”。7月21日开庭时,当申请人代理律师提出按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缺席审理此案时,被申请人当着申请人的面故意挑拨离间,说申请人代理律师浪费申请人的时间。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特依法向贵委提出该申请,恳请贵委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贵委良好的公正形象的原则下,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