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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答辩人因张某某等人诉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言完全不是事实
原告诉称:“由于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拒绝对陈教某进行抢救,导致陈教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从而不治身亡。”完全不属实,事实是原告将病人用微型面包车送到答辩人院内后,接诊医生即在车上为病人量血压,因病情重,在该面包车上无法展开进一步的诊疗措施,遂要求原告等人将病人送到医院抢救室进行检查、治疗。原告不肯,一味要求医生对病人输液、输氧。但由于未经过相关的检查,不明具体病因,根据诊疗规范,答辩人也不可能随便给病人输液、输氧。原告遂自行将病人送往县医院救治,终因救治无效死亡。答辩人不存在拒绝抢救,而是原告不配合抢救。
二、陈教某死亡与答辩人是否进行抢救无任何因果关系,答辩人依法应免责
原告提供的县医院病历记载,陈教某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表明陈教某死亡原因是不确定的,带有疑问的,即有可能是心源性猝死,也有可能不是心源性猝死。由于原告在陈教某死亡后没有及时要求尸检确定死亡原因,导致目前无法通过鉴定确定该死亡结果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这是答辩人应否担责的前提。退一万步讲,即使陈教某确系心源性猝死的话,也只能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也与答辩人无关。因为心源性猝死,从医学上讲,是指由于心脏病发作而导致的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该病是死亡危险程度极高的疾病,就连我国著名的相声演员马季、侯耀文也是死于该病。发生猝死的原因十有八九是心脏病,其中尤以冠心病居多。发病机理为致命的心律失常。答辩人只是一乡镇卫生院,受目前医疗条件、医疗水平所限,即使对确诊患此病的患者也只能是束手无策。更不用说对尚未确诊病因的患者输液、输氧。在这种情形下,医疗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原告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机构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只有存在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损害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有损害结果,且结果必须是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由于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为一般侵权,故对于损害结果、损害事实,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法应由患者承担。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既无证据证明损害结果(陈教某真实的、确定的、客观的死亡原因),也无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如属间接,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占多大的比例呢?),答辩人也就无从承担如此笼统的赔偿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答辩人特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远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