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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船厂村×××门×号,电话139716845××。
被告杜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碧苑花园×-×-×××室,电话13871292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2009年3月6日,双方在青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支付男方各项补偿款人民币二十六万(¥2600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向男方支付最后一期补偿款5万元……”。截止今日,被告只给付原告250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无理拒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