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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捷龙交通运业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新世纪宝安花园×-2-201室,电话138071972××。
被告周某某,女,湖北经济学院退休教师,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新世纪宝安花园×-2-202室,电话136572033××。
被告蔡某,男,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新世纪宝安花园×-2-202室,电话88030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周某某和被告蔡某拆除武昌区南湖新世纪宝安花园×-2-202室门前、公共楼道处建造的不锈钢栅栏;
二、判令被告周某某和被告蔡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蔡某和李某某分别是武昌区南湖新世纪宝安花园×-2-201室、202室和203室的业主。2010年4月5日,与被告蔡某同住的其母被告周某某在原告和李某某一再反对的情况下,公然在其门前、公共楼道处建造一道不锈钢栅栏,导致宽敞明亮的公共楼道变小了一半。后小区物业管理处多次协调并多次下达《违章整改通知单》,但被告周某某仍然拒不悔改,被告蔡某虽口头同意却没有实际行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