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朋来文书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钱某某、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参与本案发回重审后的诉讼活动,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原告提交的三张现场照片,可以明显的看出被告在扩建房屋后侵犯了原告房屋的物权,贵院的工作人员在向原告送达传票时已经发现:原告房屋客厅窗户已经成为了一个摆设,光照不进、气进不去,大白天要开灯才能使用客厅。
二、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非常明确
在本案的初次审理中,原告就已向法庭充分的阐述了被告侵权的事实且双方同意调解,但法庭在后面的调解过程中让原告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贵院一边“调解”,一边判决。原告恳请法庭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考虑此案的实际情况。
三、本案的核心争议问题不在于被告房屋的扩建部分是否违建而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
违建的不一定侵权、不违建的也不一定不侵权,原告在贵院立案、初次审理时一直在强调此观点,然贵院始终与原告的观点背道而驰,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已经充分的阐明了这一观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三点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