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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某某村。
原告魏某莲,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某某村。
被告孝感学院,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负责人丁么民院长。
被告孝感学院医务室,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负责人胡明发主任。
被告魏某清,男,孝南区新铺镇某某村卫生室负责人,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某某村。
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广场街广场路6号,负责人樊立院长。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号,负责人陈安民院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355276.5元(其中医疗费24450元、住院伙食费1100元、死亡赔偿金263060元、丧葬费9798.5元、精神抚慰金56868元 );
二、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之女邓某于2008年9月被被告孝感学院录取为该校生物工程专业学生。同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邓某因发热先后在被告孝感学院医务室、被告魏某清负责的孝南区新铺镇某某村卫生室、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和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处治疗,同年10月18日在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死亡。在之后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因上述被告未按通知提供相应资料,导致孝感市医学会无法出具鉴定结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两原告饱受丧女之痛,多次向有关单位讨说法无果,特诉诸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