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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仲裁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04-30 16:08: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义和镇义和街×号,电话132965081××。
  被申请人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十一支沟,法定代表人中川克已董事长,电话83264149。
  仲裁请求:
  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发工资10206元、加班工资100040.3元、经济补偿金18800元,合计129046.3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06年8月18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人2008年5月至裁决生效之日期间社会保险费中的不足部分;补缴2006年8月18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事实和理由:
  2006年8月16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聘用为工程部主管。但被申请人直到2008年1月1日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08年5月份才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缴纳的金额与申请人工资不相符合。被申请人让申请人长期超时加班且不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为达到使申请人主动辞职的目的,虚构事实,迫使申请人降薪降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鉴于被申请人的做法完全忽视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