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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泰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02-28 16:43: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铜陵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应雄董事长,电话0579-87229088。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章贡人,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日用品经营部业主,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既济电力商城A-××××,电话853692××。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二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50883.44元、利息损失8708.70元、案件受理费1072元、公告费350元和迟延履行金5399.75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6413.89元(2010年1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的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永民二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09年4月15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