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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礼国,男,1967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大树湾村某组×号,电话151071576××。
被告阮宗喜,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三桥竹木大市场内,电话15971419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12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搭、拆钢管外脚手架,被告按照每平方米3元、4元、6元不等的价格向原告支付报酬。2009年6月14日,原告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全部工作,但被告一直推脱不愿意结算报酬。2009年11月29日中午,经过原告6天的守候,被告终于同意与原告对账结算报酬,经过多番砍价后向原告出具了“廖礼国在我处结算单……120500元”的结算单。但经原告苦苦哀求,被告仍只支付了报酬的零头5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迫于自己和其他工友的生计,原告不得已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