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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09-12-24 18:57: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乔玉龙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1980年×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融侨锦城×栋×单元×××室。
  答辩人因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和原告不存在借款事实
  原告诉称答辩人在200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购房,事实上在该时间以前答辩人已经将所有的购房款付清。没有向原告借钱的事实。
  二、原告提供一个银行的存款凭条不能证明答辩人向其借款
  答辩人那个时候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市场部经理),因为工作原因,不可避免会和公司有金钱上的来往,不能拿出来一个在答辩人的名字账户存款的凭条就说是答辩人借的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