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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方某某、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09-12-22 11:33: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湖北枣阳人,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号,电话133171359××。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十大家×号,电话138715871××。
  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4号,电话8580511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方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1110.2元、误工费15087.2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3700元、伤残鉴定费用1400元、残疾赔偿金186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733.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204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91894.8元;
  二、判令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方某某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方某某和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5日,原告在其雇主被告方某某承包的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被告方某某虽支付了前期治疗费,但对后期赔偿事宜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