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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诉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09-12-01 16:59: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本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就本案庭审的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辩称未欠原告货款不是事实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函》和《开具增值税申请表》均证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2920元的事实,被告除在庭审中出示了一份被严重篡改后的《品牌蓄电池购销协议》后未提交任何其他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应承担相应后果。
  三、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依据《品牌蓄电池购销协议》第七条第1项,被告应支付违约金9362元与原告(即从2008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该项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未对原告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提出充分的反证,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四、被告出示的《品牌蓄电池购销协议》已被严重篡改,其行为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所出示的《品牌蓄电池购销协议》已被篡改多处,上面加盖的公章不是原告的公章,明显的可以看出其提交的是一份篡改后的复印件,而不是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真实传真件。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告还将保留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综上,贵院应该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