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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09-11-03 19:01: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陈哲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32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某某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经营者。
  被申请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法定代表人沈建松局长。
  申请事项:
  停止执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汉工商处字[2009]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商处罚行政复议一案,贵局已经受理,由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汉工商处字[2009]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第2项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如采取销毁措施后将达不到复议的目的,且申请人的要求合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特请求贵局予以准许。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