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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的《遗嘱》

发布时间:2009-09-17 19:01: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遗嘱

  立遗嘱人冯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
  我立此遗嘱,对我的所有财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我的所有财产遗留给女儿冯某某,该财产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我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的房屋。现在本人由于病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我的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并且该遗嘱作为女儿冯某某对该房屋和我的其他财产主张和行使权利的凭证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